原标题:患者知情不是乱收费的理由
江苏徐州一基层医院近日陷入争议,沛县中医院一骨科医生向要实施椎间孔镜手术的患者收取了1.1万元外请专家的会诊金及设备耗材费用,被患者家属当成“索要红包”进行了举报。沛县卫健委日前向澎湃新闻发来的调查结果认定,上述1.1万元现金确属会诊费,系双方手术前约定好的,患者是知情的。但会诊费的支付方式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
患者知情,往往被当成收取会诊费的一个正当理由。这次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医生不仅存在乱收费现象,而且卫健委在回应时,也强调患者知情和事先约定这个前提,为这类乱收费开脱的意味浓厚。涉事医生和医院都反复向公众佐证事先“患者知情”,也就是说,医疗系统普遍认为,只要患者知情,收取会诊费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还要看到,如何收取会诊费,有多年沿袭的传统习惯。既然历来都是如此,医务人员就会认为这样做没什么不妥。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这种观念似乎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市场只要能够做到明码实价,不存在欺诈等现象,价高价低,那是市场行为,买卖你情我愿,用不着外人操心,要保持市场的活力,就不应该对双方的议价过程过多干预。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医疗系统才会认为“患者知情”是收取费用的一个正当理由。以至于当前请外地医生会诊时,将收费告知患者,然后直接向患者收费并转交给会诊医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再加上请医生会诊比较普遍,如何收取会诊费用,关系到很多患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收取会诊费,的确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会诊费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给受邀医疗机构,并纳入财务管理。这个财务制度,其目的是要避免会诊医生与患者直接交易。之所以要避免两者直接交易,原因在于,患者是求人办事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通常医生收多少,患者就会交多少。假如允许直接议价,再高的价格都可能开出,患者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由此看来,是否违反医院收费财务制度,比患者是否知情要重要得多,看不到前者的重要性,却反复强调后者,是一种认知偏差。
医院不是市场,医疗收费不能私底下交易,更不能只要求“你情我愿”就行。会诊收费如此,手术和其它收费同样如此,必须按标准收费,并纳入财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账可查。绕过了这个规则,医疗收费将成为脱缰野马,而许多医疗乱收费如术中加价等,正是因为涉事医务人员在收费方面存在类似的错误观点。这种观点不清除,医疗乱收费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