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值得期待
作者:刘武俊
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生面孔”深入查找问题、巡回方式机动灵活。
据新华社6月27日报道,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最高检宣布7月1日起将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监狱巡回检察将有望解决“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等弊端,有效提升监狱检察的实效。
刑罚执行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也往往是刑事诉讼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以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但“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的弊端一直存在,甚至引发司法腐败。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缺乏监督实效。
与单纯的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优势明显,成效突出。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生面孔”深入查找问题、巡回方式机动灵活。巡回检察队伍组建灵活、人员不固定,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等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巡回检察具体方式包括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等多种,可以发现和解决一些监狱改造罪犯活动中存在且已“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的问题和监狱执法活动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巡回检察就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防止司法腐败,促进更好地改造罪犯。自2018年6月实施的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解决监狱检察质效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最高检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试点部署已经覆盖全国。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723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与以往仅实行驻派检察相比,可谓成效明显。实践证明,监狱巡回检察有利于助推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双赢局面的形成。
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已经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例如,湖北检察机关构建了三级巡回检察模式。第一级是日常巡回检察。试点检察院根据对应监狱数量成立日常巡回检察室,作为“常规军”,承担巡回检察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能。第二级是交叉巡回检察。由省检察院抽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成立多个交叉巡回检察室,开展跨区域异地巡回检察。第三级是省院巡回检察。省检察院成立4个专项巡回检察室,开展工作时随机抽调全省干警参加,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重大敏感案事件开展巡回检察。四川省巡回检察工作模式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创新设置组织架构,明确提出了要成立巡回检察组、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分设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案组、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办案组)、巡回检察办公室等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间的职责与分工,理顺了相互间的关系,使巡回检察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突出“司法办案”的工作中心,强化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办理。三是调整试点地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模式,真正实现案件实质化办理,提升监督实效。上述模式都值得进一步推广。
当然,对于巡回检察活动自身也应加强监督,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提升巡回检察的质效。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