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严惩戒证券市场暴力抗法者
作者:熊锦秋
5月25日晚间,深大通及实控人发布致歉信,称公司及实控人姜剑对相关人员恶劣行为致以最诚挚的歉意;信中称证券监管部门是资本市场的守护神……。笔者认为,这次道歉或许是认真的,但早知如今、何必当初,现在急着为监管部门说好话,当初却对监管部门大不敬、气焰嚣张,没有起码的尊重,甚至敢于动手动脚,不知源何底气。
此前ST慧球炮制所谓“1001条议案”的公告,以及随后通过网络泄露,公然戏弄监管层;而深大通藐视监管层的行为进一步升级,上升到肢体行动,甚至导致一名女性稽查人员伤势较为严重。如此野蛮行为竟然发生在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着实令人震惊;或许,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控人从资本市场收获甚丰,自以为家财万贯、门路广泛,让其得意忘形,连监管也不放在眼里。
对于深大通此前藐视监管行为,理应让其付出应有代价、得到深刻教训,也以此警示其它市场主体。目前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和警告处理,但对于幕后纵容或策划主体,是否也应予以处理?另外,若有董监高指使或策划,从证券市场这个层面来看,董监高素质如此之低,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只会让上市公司沦为马路摊贩;目前董事长引咎辞职,但交易所可采取认定相关董监高为不合适人选等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指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要求。假若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控人不敬畏法治,或者说连法律都不放在眼里,那对其它更是无所畏惧,如此证券市场就将乱了章法。
证券市场是法治市场,也是升华到一定文明程度的高级市场,容不得暴力野蛮行径在此撒野。去年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公布了最新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重大违法退市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于藐视监管、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是否属于上述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许值得研究。
即便目前暴力抗法还不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笔者建议,应将上市公司藐视监管、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所谓情节严重,比如导致监管执法人员伤亡,社会舆论强烈关注等。又或者,可将“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情形单独作为一条强制退市指标,与主动退市、重大违法退市、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退市、不满足财务状况等退市情形并列。
另外,交易所有自律监管职能,对交易所监管人员严重不敬、出现严重暴力抗法情形也应强制退市。再适当拓展,若上市公司在接受环保等其它行政部门执法时、出现严重暴力抗法情形,同样也应强制退市。证券市场是以法律规则为框架运作的市场,是一个高度文明的市场,野蛮暴力与之格格不入。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实控人最怕的是什么,怕的是退市,对退市的恐惧或许还胜于对坐牢的恐惧,因为一旦退市,其名望身价可能一落千丈。或许,将暴力抗法与退市挂钩,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才会对法律规则、对行政监管部门产生起码的敬畏,如此制度或将成为守护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金刚罩”。否则,这次监管部门稽查执法人员可能受点皮外伤,下一次没准就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当然,上市公司退市,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也可能受损,笔者建议这方面可依照《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重大违法以及上述严重暴力抗法公司,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赔偿投资者损失,由此也可倒逼投资者选择品行端正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