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案一审宣判
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5000万元和500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