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宗旨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税收种类。房地产税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9年将制定房地产税法。这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法立法进入快车道,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出台房地产税法。
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房地产税法立法宗旨,社会各界仍然存在非常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实行土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消费者购买住房的时候已经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如果征收房地产税,那么,有可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已经购买了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如果征收房地产税,那么,就意味着剥夺我国居民的财产权利,这是一种极不妥当的税收制度,立法机关要三思而后行。极少数学者甚至危言耸听,认为如果征收房地产税,那么,“有可能毁掉中国经济的未来”。
房地产税究竟是什么样的税收种类,我国征收房地产税是否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呢?
首先,房地产税是财产税,这一点毫无疑问。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地产,只要拥有房地产,所有权人都必须缴纳房地产税。但是,各国在制定房地产税法过程中,为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一般会采取免除中低收入阶层居民房地产税的立法模式。房地产税具有明显的收入调节的作用。
其次,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居民的收入。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之后,必须用于完善基础设施,解决社区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条件相对较好的社区,收取房地产税也就相对较多,当地教育、医疗基础设施也就相对较好。但是,为了促进其他社区教育、医疗事业发展,地方政府有可能会在统筹兼顾原则基础上,把相对富裕地区房地产税用来修缮相对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设施。
不过无论如何,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使用问题上,绝对不能拆东墙补西墙,不能挪用房地产税,解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问题。如果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用于其它目的而不是改善社区的教育、医疗条件,那么,征收房地产税必然会引起巨大争议。
总而言之,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具有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是为了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把征收房地产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把房地产税用于改善社区的教育和医疗基础设施,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水平,那么,征收房地产税必然会增加居民的负担。
征收房地产税,实际上是让少数房地产拥有者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教育、医疗公共产品供给作出特殊的贡献。房地产税类似是车船税。
一些学者认为,房地产税必须体现“用者自负”原则,只要拥有房地产就应该缴纳房地产税,拥有的房地产越多,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也就越多。当然,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因此,设计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时也要考虑商品房的增值部分。
财政部门已经起草了我国房地产税法审议稿,尚未进入国务院审议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一些学者对我国2019年能否出台房地产税法持怀疑的态度,但是在笔者看来,只要中央决心已下,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克服困难,在最短时间内出台房地产税法。
笔者不太赞同一些学者的说法,认为商品房之所以增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由于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所以房地产价格不断提高,消费者应当为商品房价格上涨“买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确能提高商品房的价格,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税已包括土地税收部分,因此,在征收房地产税的时候,必须把土地的增值部分和商品房的增值部分区别开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房地产市场真正能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税收种类。房地产税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